首页 - 教学工作 - 教学监督 - 教学指导委员会 - 正文

教学工作

天津大学国际工程师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发布日期:2021-09-16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进一步整合和扩展国际多元化的教学科研资源,探索国外教育教学方法的本土化应用,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质量,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,学院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。

 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机构,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工作,明确专业培养目标;制(修)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管理和督导培养方案的执行,积极推进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。

  第二章 组织机构

 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5-17名委员组成。成员由学院主管院长、教学副院长、行政副院长、专业负责人和年级组长组成 。

  第四条 委员任职资格:

  1.关注工程师教育教学工作,能安排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专业建设,能出席相关会议;

  2.具有专业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;

  3.工作认真负责,现从事国际工程师学院的教学、管理和技术工作;

  4.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,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。

  第五条 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,提出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负责人和年级组长候选人名单,报送学院备案;

  第三章 职责

 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高端工程人才的需求,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及创新人才所需的知识、能力和素质;制(修)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。

  第七条 制定和修订专业教学计划、组织编制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。指导专业进行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,完善课程体系。

  第八条 探索专业教学改革,指导教学质量的管理、监控。

  第九条 指导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,探索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。

  第十条 指导、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,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。

  第十一条 积极开设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报告和讲座,推荐企业教师、高级技术人员到学院授课。

 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  第四章 工作制度

 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15天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会议由院长负责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,可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。

 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院长主持下,有全体委员讨论制定,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。

  第五章 附则

 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4年9月11日起实施。